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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以下簡稱全國生物學聯賽),英文名稱為:China High School Biology Olympiad英文名稱縮寫為CHSBO;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對外稱中國生物學奧林匹克(以下簡稱全國生物學競賽),英文名稱為:China National Biology Olympiad英文名稱縮寫為CNBO;冬令營選拔即國家集訓隊(以下簡稱冬令營),英文名稱為:China High School Biology Winter Camp英文縮寫為CHSBWC;是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領導,國家教育部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的支持下,由中國動物學會和中國植物學會聯合主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校高中學生自愿參加的群眾性生物學科競賽活動。
全國生物學聯賽、全國生物學競賽、冬令營目的是加強中學生物學教學,提高生物學教學水平;促進中學生生物學課外活動;向青少年普及生物學知識;提高青少年的生命科學素養;為參加國際生物學奧林匹克競賽(以下簡稱國際生物學奧賽)做準備的中學學科競賽活動。
第二條 全國生物學聯賽、全國生物學競賽和冬令營選拔內容的深度是在現行《初中生物學課程標準》和《高中生物課程標準》基礎上的提高和擴展。
第三條 全國生物學聯賽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組織學生參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聯賽基礎上選拔、組隊參加全國生物學競賽。參賽應堅持自愿原則,不要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競賽委員會)由中國動物學會、中國植物學會的有關專家共同組成,負責全國生物學聯賽、全國生物學競賽和冬令營選拔等,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命題組、巡視組和考評組負責相關工作。
在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委員會的領導下成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委員會分會(以下簡稱各省競賽分會),每屆任期4 5年。每屆省競賽分會須將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名單報送全國競賽委員會備案。省競賽分會主任、副主任原則上由未辦理退休手續的省動物學會、植物學會主要負責人擔任。為保證公平,中學教練和指導教師原則上不能作為省競賽分會成員。
各省競賽分會的權利和義務為:
①負責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參加全國生物學聯賽和全國生物學競賽,負責生物學聯賽監考、閱卷等考務工作,確保試卷安全和公平競賽;
②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參加全國生物學聯賽和全國生物學競賽資金的籌集;
③配合省學科競賽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④監督和評議全國競賽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第五條 在全國競賽委員會的指導下,承辦全國生物學競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全國生物學競賽組織委員會。
委員主要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人、省競賽分會負責人、省動物學會、植物學會、當地有關方面人員及一名全國競賽委員會負責人組成。
第三章 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
第六條 全國競賽委員會向各省競賽分會發當年全國生物學聯賽通知,同時報送中國科
學技術協會備案。全國生物學聯賽考試時間為每年五月第二周的星期日上午10:00-12:00。考試時間各省不得自行變更,否則視為棄權。
第七條 各省競賽分會負責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的報名參賽工作。參賽對象為高中一年級、高中二年級學生。考生資格的認定以當年本省教育部門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通知中的相關規定為準。
第八條 全國生物學聯賽試卷全部使用電子試卷,由全國競賽委員會于全國生物學聯賽當天通過電子郵件發各省競賽分會。機讀卡和試卷袋由全國競賽委員會統一印制,考前寄各省競賽分會。
各省競賽分會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考場的監考、閱卷工作,在試卷印制、分裝過程中必須有省競賽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和省競賽分會主要負責人在場,各省分考點在試卷印制、分裝過程中須有省競賽委員會成員在場。
全國生物學聯賽考場依據高考考場要求設置,每個考場設主、副監考人各一名。考生須攜帶準考證和有效證件(身份證)進入考場。
第九條 各省閱卷工作須集中進行,省學科競賽管理委員會和各省競賽分會少各有兩人在場,集中考試的省份限于考試當日完成學生機讀卡原始數據的讀取工作,復核無誤后,于23:00前通過電子郵件發送全國競賽委員會;分散考試的省限在考試結束第二天完成學生機讀卡原始數據的讀取工作,復核無誤后,于23:00前通過電子郵件發送全國競賽委員會。
標準答案確定并公布后,進行評分和T-score計算,按總T-score排列名次,并整理出前100名考生的機讀卡裝袋密封,由省競賽分會負責人在封條上簽名并標注時間。
各省競賽分會需將本省初賽、生物學聯賽情況寫出工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初賽的規模和舉辦情況;聯賽的考場設置、試卷保管和閱卷等情況。報告需省競賽分會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各省競賽分會閱卷結束后,將全部考生信息、機讀閱卷的全部原始成績、各項T值及T值總分的Excel格式的電子文檔發全國競賽委員會,同時將前100名考生機讀卡和各省競賽分會工作報告寄到全國競賽委員會。全國競賽委員會將對上報機讀卡機讀復核,然后向該省公布一等獎獲獎名單。二三等獎獲得者由各省競賽分會按照T值成績排序及評獎辦法中的規定人數確定名單。省競賽分會將所有二、三等獎考生的機讀卡封存一年以備全國競賽委員會抽查。
第十條 各省一等獎人數為基礎名額加獎勵名額,基礎名額上限30人,二、三等獎人數上限分別為200人和300人。
凡當年參賽人數超過2000人或舉辦過初賽且參賽人數超過2000人的省份,聯賽一、二、三等獎基礎名額按本省上限執行;
參賽人數少于2000人且未舉辦初賽的省份或初賽人數少于2000人的省份,聯賽一、二、三等獎獲獎比例分別占本省參賽考生總數的1.5%、10%和15%。
第十一條 參賽學生可通過所在學校向本省競賽分會提出申請,查閱全國生物學聯賽機讀卡,省競賽分會不受理個人查閱申請。
第十二條 全國生物學聯賽試卷版權歸全國競賽委員會所有,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復制、傳播和發表試卷及其中的試題。
第十三條 全國生物學聯賽命題范圍以高中生物學為基礎,并有一定擴展,擴展部分
可參考高校相關基礎生物學課程的內容。試題難度高于高考、低于全國生物學競賽試題。在試題中含有一定比例的實驗筆答題。試題中各個學科內容所占比例大致為:
1.細胞生物學、生物化學、微生物學、生物信息學、生物技術 25%
2.植物和動物的解剖、生理、組織和器官的結構與功能 30%
3.動物行為學、生態學 20%
4.遺傳學與進化生物學、生物系統學 25%
根據國際生物學奧賽試題的變化,全國競賽委員會有權對以上學科試題比例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各省競賽分會可在每年的2月20日前選送30-50題(限單選題和多選題),供全國競賽委員會選用。
第四章 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
第十五條 各省競賽分會負責組隊參加全國生物學競賽,每隊包括隊員8人、領隊和教練各1人。承辦當年全國生物學競賽的省可增派一個隊,隊員須從本年度全國生物學聯賽一等獎獲得者中選拔產生,并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參賽名單及材料。參賽對象為高中一年級、高中二年級學生。
第十六條 全國生物學競賽每年8月舉行。全國生物學競賽考試包括理論和實驗兩部分,理論考試使用機讀卡,也可有部分非選擇題,采用人工批改。考試結束對理論成績和每門實驗成績分別進行T-score計算。理論與實驗T-score成績比例各占50%。按總T值成績高低排定學生獎項,分數相同的情況下以實驗分高者為先。
第十七條 參賽學生所在省代表隊可向全國競賽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全國競賽委員會委員代為查閱理論考試和實驗考試成績。
第十八條 全國生物學競賽的試卷不公開,試卷版權歸全國競賽委員會所有。
第十九條 全國生物學競賽獲獎比例為(參賽學生總數):一等獎30%,二等獎30%,三等獎30-40%,競賽總成績低于全體考生成績平均分50%的選手不獲獎;若某省代表隊無隊員獲獎,將該省成績者增加為三等獎。
第二十條 全國生物學競賽命題范圍以競賽大綱為主,實驗考試為:生物形態結構及分類、生態及行為、細胞及遺傳和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等,重點考查參賽學生的生物學基礎知識和基本原理的掌握情況以及應用這些知識的能力,同時考查學生的生物學基本實驗技能、科學思維和創造性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五章 全國中學生生物學冬令營、出國培訓
第二十一條 全國生物學競賽一等獎獲得者的前50名選手獲得參加冬令營選拔資格,當成績出現并列,以實驗分高者為先。
獲得進入冬令營選拔資格的學生,如未在截止日期前回執參加冬令營選拔,視為自動放棄國家集訓隊及保送生資格;缺額按一等獎成績順序遞補;如回執參加選拔而未參加者,視為自動放棄保送生資格。
第二十二條 全國競賽委員會負責冬令營選拔的組織工作,從參加冬令營的選手中選出4名,作為國家代表隊隊員參加國際生物學奧林匹克競賽。冬令營的選拔包括理論考核、實驗考核、面試及其它方式。出國參賽的學生,必須身心健康,同時須具有團隊精神。
第二十三條 冬令營的試卷不公開,試卷版權歸全國競賽委員會所有。
第二十四條 全國競賽委員會負責按照國際生物學奧林匹克競賽規則組建國家代表隊,國家代表隊由領隊 2人、觀察員2-3人、隊員4人組成。國家代表隊隊員賽前將組織相應培訓。
第六章 獎勵和處罰辦法
第二十五條 獲得全國生物學聯賽一、二、三等獎的學生和一等獎輔導教師由全國競賽委員會頒發獲獎證書,每名一等獎學生最多可報三名輔導教師,全國競賽委員會按教師人數頒發輔導教師證書,每張證書寫明全部輔導教師姓名,排序以上報為準。
全國生物學競賽獲獎的選手將由全國競賽委員會在競賽閉幕式上頒發獲獎證書和獎牌,
同時向獲獎學生的輔導教師頒發證書。
第二十六條 被處罰的行為包括:參賽學生作弊、考試地點工作人員違規或失職、省級競賽負責人違規、省競賽分會的違規或失職、全國競賽委員會的違規或失職,具體包括如下行為:
1.參賽學生違規行為是指:
(1)將不允許夾帶的物品帶入考場并經監考人指出后不予改正;
(2)以不正當的方式提前得到競賽題目或與競賽題目有關的信息;
(3)賽前及賽中為其他參賽學生提供與競賽題目有關的信息;
(4)未經許可通過用各種途徑和介質將競賽答案或答案相關材料帶入考場;
(5)不遵守考試地點規定并可能影響公平競賽的其他行為。
2. 考試地點工作人員的違規或失職行為是指:
(1)發現參賽學生有違規行為而不制止、不上報;
(2)提前將競賽題目泄漏給參賽學生;
(3)不按規定為參賽學生提供與競賽題目有關的信息;
(4)不按規定保存和上交競賽結果;
(5)擅自更改參賽學生的競賽結果;
(6)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賽的行為。
3.省競賽分會負責人的違規或失職行為是指:
(1)未經主辦單位許可擅自復制試卷;
(2)提前將競賽題目泄漏給參賽學生;
(3)發現參賽學生有違規行為而不按規定懲罰;
(4)發現考試地點工作人員有不規范行為或失職行為不制止且繼續聘用;
(5)擅自更改參賽學生的競賽結果或成績;
(6)不按規定上報競賽結果;
(7)對于發現的違規或失職行為不向主辦單位報告;
(8)其它可能影響公平競賽的行為。
4.省競賽分會的違規或失職行為是指:
(1)未經主辦單位許可擅自復制試卷;
(2)競賽組織者中的成員提前將競賽題目泄漏給參賽學生或省賽區;
(3)擅自更改參賽學生的競賽成績;
(4)未按照規定將有關情況上報主辦單位;
(5)其它可能影響公平競賽的行為。
5.全國競賽委員會的違規或失職行為是指:
(1)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委員會委員、命題及審題專家參與任何與本聯賽、競賽有關的培訓、輔導。
(2)競賽組織者中的成員提前將競賽題目泄漏給參賽學生或省賽區;
(3)擅自更改參賽學生的競賽成績;
(4)沒有按照規定將競賽結果和有關情況上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青少年科技中心;
(5)其它可能影響公平競賽的行為。
對參賽學生違規行為的解釋權在全國競賽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對違規或失職行為的懲罰
1. 對全國生物學聯賽、競賽中有作弊行為的選手,取消其成績。
2. 有違規行為的考試地點工作人員將立刻取消其監考資格,從次年算起三年內不得從事與全國生物學科競賽相關的工作。
3. 有違規行為的省競賽分會負責人,全國競賽委員會會同該省五項學科競賽管理委員會撤消其負責人資格。
4 . 對省競賽分會工作人員中的違規者,全國競賽委員會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并通報該省五項學科競賽管理委員會。
5. 全國競賽委員會中的成員(包括命題者)如有第二十六條第五款中(1)、(2)、(3)中行為,由全國競賽委員會取消當事人參與競賽工作的資格。
6. 凡屬于第二十六條1-5款舞弊行為均由全國競賽委員會記錄在案,其中3、4、5款舞弊行為,全國競賽委員會向各省發出通報,同時上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青少年科技中心備案。
7. 若經全國競賽委員會認定在全國生物學聯賽中確有泄題或其它作弊行為,全國競賽委員會有權重新命題,在一定范圍內組織部分考生重新考試,成績以重新命題考試成績為準;凡不參加重新命題考試的學生視為放棄獲獎資格。
8. 被處罰方可向其上一級單位或全國競賽委員會申訴,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青少年科技中心為最終裁決單位。
第二十八條 對于真實署名投訴,接受方必須受理,并對投訴內容展開調查和做出結論,并上報上一級競賽委員會和競賽主管部門。受理投訴的單位有義務為投訴人保密。
第七章 經 費
第二十九條 各省競賽分會依據本賽區報名參加全國生物學聯賽考生總數按當屆標準上交全國競賽委員會報名參賽費。
第三十條 各省競賽分會在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參加全國生物學聯賽和全國生物學競賽所需經費由各省競賽分會自行解決。
第三十一條 參加冬令營選拔和出國參賽前培訓的選手需交納參賽費或培訓費,原則由學生所在中學和各省競賽分會承擔。
第八章 申 辦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參加全國生物學競賽的權利,也有承辦的義務。擬承辦全國生物學競賽的省競賽分會和中學可提前2年向全國競賽委員會遞交承辦書面申請和承辦方案,全國競賽委員會將組織委員對承辦單位進行實地考察,最后確定承辦單位。
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近期獲得國際生物學奧賽獎牌和未承辦過全國生物學競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享有優先承辦權。
第三十三條 承辦當年全國生物學競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選派兩個隊參賽。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1.本章程由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委員會制定,并根據情況變化適時修改。
2.本章程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青少年科技中心備案。
3.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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